為加速辦理《傳染病防治法》相關違規事件,臺北市政府法規權限事項業務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以機關名義執行。
為加速辦理《傳染病防治法》相關違規事件,自臺北市政府府109年12月4日府授衛疾字第10930706811號公告日起,臺北市政府法規權限事項業務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以機關名義執行。
為加速辦理《傳染病防治法》相關違規事件,自臺北市政府府109年12月4日府授衛疾字第10930706811號公告日起,臺北市政府法規權限事項業務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以機關名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