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各戶所今起開放門牌補換發及門牌證明通訊申請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民政局第四科
發稿日期: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聯 絡 人:游竹萍
聯絡電話:二七二五六二五○
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開放門牌補換發及門牌證明通訊申請
為提高為民服務效能,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開放門牌補換發與門牌證明通訊申請。民眾以後不必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只要備妥相關證件及規費,寄到轄區戶政事務所即可。
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本市民眾申請補發或換發鋁質門牌,或者申請門牌證明,均需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現在為了忙碌的臺北市民,戶政事務所又添一便民措施,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本項業務開放通訊申請,只要民眾郵寄下列文件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辦理上述案件:
(一)申請人來函申請時,應敘明申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住址、身分證統號、聯絡電話)、申請補換發門牌或門牌證明之地址及申請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申請書亦可於戶政事務所網站或民政局網站下載)。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蓋「確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此外利害關係人申請門牌證明,應繳驗利害關係文件正本。戶所審核完畢後,會將證件正本寄回。
(四)申請規費。每塊門牌六十四元、每張門牌證明二十元。
(五)掛號回郵信封。
以往戶政事務所開放戶籍謄本通訊申請時,常遇到民眾證件不足或以郵票替代規費的情形。民政局特別提醒要以此方式申請的民眾,不要發生類似錯誤。如果戶政事務所收到的證件不足,為了方便民眾,戶政事務所會先以電話通知補件,但是如果民眾留的資料不足,或者遲遲聯絡不上,戶政事務所只好退件。因此為使本項措施能更符合市民的需求,建議民眾可在事前或資料寄出後,以電話與戶政事務所聯絡,而取件的方式也可由民眾依實際需要,選擇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取件,或附上回郵信封請戶政事務所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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