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程 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程 條目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儒家思想文化及史蹟遺物之編譯出版、推廣行銷、教育體驗、祭典籌辦、保存、國際交流接待及 觀光導覽等事項。 二、文書、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會會計與人事管理業務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主計處及人事處派員兼辦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執行秘書。 二、編纂。 第八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儒家思想文化及史蹟遺物之編譯出版、推廣行銷、教育體驗、祭典籌辦、保存、國際交流接待及 觀光導覽等事項。 二、文書、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及其他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本會會計與人事管理業務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主計處及人事處派員兼辦之。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執行秘書。 二、編纂。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