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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程
臺北市孔廟 組織規程
條目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儒家思想文化及史蹟遺物之編譯出版、推廣行銷、教育體驗、祭典籌辦、保存、國際交流接待及
  觀光導覽等事項。
二、文書、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會會計與人事管理業務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主計處及人事處派員兼辦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執行秘書。
二、編纂。

第八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