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問題

(一)網站上轉貼他人自行公開照片,有沒有侵害隱私權?

  1. 沒有,但未經授權轉貼,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2. 立法理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已無保護必要。
  3. 詳參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2項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3款。


(二)什麼時候要在網站上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1. 配合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公告作業,建議於100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間完成設置。
  2. 詳參法務部100年11月18日法律字第10007020280函說明二(一)。

(三)公司行號的資料(如電話、地址),是否適用個資保護?

  1. 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只保護自然人。
  2. 詳參個資法第2條第1款。

(四)民眾請求刪除機關所保有的個資,但這樣會影響公務執行,可否拒絕?

  1.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如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可拒絕刪除。
  2. 詳參法務部100年12月14日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函。